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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行政法学自考)

来源:广东自考网 2023-07-16 04:59: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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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

1957年11月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专业。曾任杭州大学副校长、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被评为中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22年被评定为国家社会科学一级教授。

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德国基尔大学、法国马赛大学等作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长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法律适用学研究,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强制法论》《比较行政法》《法律原则研究》《法律适用学》《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等著作20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

2011年3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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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五版 上下册)

胡建淼 著

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ISBN:9787519775902

目次

· 行政无效的标准和情形

一、国外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和情形

二、我国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及细化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

· 疑难问题探讨

一、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有何区别?

二、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对公民更加不利怎么办?

三、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如何抵抗?

本文选自胡建淼著《行政法学》(第五版 上下册)第二十四章“行政无效”第四节、第六节(第999-1013页),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以纸质书为准。

从中外的历史轨迹考察,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是在履行实现控制行政违法目标过程中,为精细化区分不同程度的行政违法,在撤销手段缺乏对症下药的认知下,所补充提供的一种监控和权利救济手段。它是行政违法撤销制度的一种补充。因此,大多国家都是先有行政行为的撤销制度,后有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对于“二元论”国家,大多是从“一元论”走向“二元论”而不是相反。中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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