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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

来源:广东自考网 2023-06-30 19:17: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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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离不开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在法官教育培训领域的深度合作。《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深化人民法院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促进审判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良性互动。积极探索与高等学校、相关单位联合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加大人民法院高层次审判人才、急需审判人才等培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承担法官教育培训任务。”近年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法官继续教育培训,成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参与者,为法官政治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水平等提升赋能。但当下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高等院校和人民法院在合作中不断改进完善。为此,笔者以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实践为蓝本,谈谈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

一、高等院校参与法官教育培训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推动建设公正权威的司法队伍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重要部署,“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不懈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高等院校与人民法院开展法官教育培训合作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一个重要途径,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法官继续教育培训中的比重,有助于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教育培训方面的综合优势,培育坚持人民至上、严守司法公正和自信自立的新时代人民法官,助力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二)促进学术理论与审判实践的良性互动

从高等院校角度来看,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是学术研究和理论总结创新的第一阵地,日常承担着法理、立法和法律实施等研究,不断为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支持。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人员缺乏从中国司法实践中提炼问题的直接机会和有效途径。从法院角度来看,审判实践中具有许多法律适用难题和中国法治实践新问题,但碍于工作等原因,法官们仅能通过科研课题承担等有限途径进行展示,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理论升华仍有大量的研究空间。高等院校在参与法官教育培训过程中,通过开设专题研讨课和课程论坛等,不仅为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和法官交流提供了有效途径,还为未来深度合作提供了契机,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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